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添丁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陳芳秀法定代理人 陳政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650元(計算方式: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芳秀之財產計如附表所示土地2筆,面積合計7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400元,合計5,291,000元,按上訴人提起上訴,除第一審已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派下權4分之1之範圍存在外,另請求再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派下權於20分之3之範圍內存在,即5,291,000元3/20=793,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揭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附表:
┌──┬──────────┬──┬────┬─────┐│編號│土 地 標 示│面積│公告現值│公告現值總││ │ │(㎡)│(元/㎡) │值(元) │├──┼──────────┼──┼────┼─────┤│ 1 │臺中市○○區○○○段│607 │7,400 │4,491,800 ││ │龍目井小段58地號 │ │ │ │├──┼──────────┼──┼────┼─────┤│ 2 │臺中市○○區○○○段│108 │7,400 │799,200 ││ │龍目井小段58-1地號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