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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7號原 告 廖福麟輔 佐 人 廖廷尉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被 告 廖林秀玉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