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8號原 告 瑞聯天地H區管理委員會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美、戴志明間請求移交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交公共基金事件,原法定代理人劉毓剛已於民國106年9月1日辭職,有劉毓剛提出之民事補正狀暨公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86、87頁),原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所欠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