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淑芬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靖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德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6,300 元(參見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建物之現值為76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至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