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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俊毅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葉俊毅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日期:201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