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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7號上 訴 人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被上訴人 洪楊月女

洪唯芳洪進添洪成品洪堂吳俊賢吳恒昌吳栢豪賴木生賴孫綉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8年2月20日106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日期:201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