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原 告 陳懷為
陳雅玟陳雅青陳雋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複 代 理人 李璟泓被 告 鄭炳燦
鄭聿涵即鄭炳榮之繼承人鄭子豪即鄭炳榮之繼承人陳秋釵共 同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解除套繪申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再開辯論並提出新調查證據之聲請,本院認屬適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