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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懷為

陳雅玟陳雅青陳雋錡上訴人與鄭炳燦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協同辦理解除套繪申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日期:201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