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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948號原 告 華爾街資訊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雲勇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被 告 台威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菁鵠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複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複代理人 王沐蘭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分擔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雲勇,有臺中市西區區公所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11頁),並經林雲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10頁),核無不合。

二、本件原告原依據104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請求被告給付應分擔大樓修繕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52萬31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後主張因追加預算每坪1000元,及分配明細表上計算之面積有漏計,重新計算後,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5萬188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擴張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華爾街資訊大樓(下稱系爭大樓)因年久老舊,為維護使用安全,及延長使用期間,經過數年努力,終於在104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系爭大樓整建案。經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結果,被告應分擔之工程款費用為302萬3103元。因被告不依決議給付,為此原告依據上開決議提起本訴。惟於原告提起訴訟後,被告對原告計算之面積有意見,經原告重新計算後及系爭大樓工程有追加預算,致各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之金額有變動,被告應分擔之金額為285萬1888元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5萬18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計算方式不對。當初地政士公會有2張計算表,1張計算式地下二層、地下三層單戶計算表,裡面有提到地下二層主建物面積是565.48平方米,還有大公建號4385,面積是36.2平方米,B2有31個車位,整個算出來565.48+9

0.1=655.59平方米,所以平均到31個車位,每一個車位為

21.14平方米,B3主建物面積是553.92平方米,大公建號4385,面積3619.2平方米,持分萬分之244,大公面積是88.3平方米,整個地下三樓合計為646平方米,除以33個車位,每個車位的面積19.461平方米,原告上次提供的分擔明細修正版,把有車位的部分都少了大公部分,我們仔細核對地政士公會的,的確是修正版確定是沒有把停車場的持有大公部分計算進來。被告房屋在地下一樓,並無大樓外牆可言,系爭大樓外牆修繕,未考量被告房屋坐落地點在地下一樓,顯失公平。系爭大樓104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固決議:「修繕總工程費預計5000萬元,將依各戶持分比例計算分擔徵收公共積金(參考外牆整修工程各戶費用分擔明細表)」,原告既已承認各戶分擔明細表計算錯誤,自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決議正確之分擔明細表,原告就重新計算之分配明細表,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得對被告請求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原告依計算面積漏計及工程預算追加後所製作之外牆修繕及環境改善工程各戶費用分擔明細表修正版(下稱修正版,見本院卷二第133頁),請求被告給付285萬188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二)查依系爭大樓住戶規約第3條第3款第3目、第9款之約定,公寓大廈重大修繕或改良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系爭大樓住戶規約在卷可憑(外放)。本件系爭大樓外牆修繕工程款高達5000萬元,顯為重大修繕,自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系爭大樓104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大樓外牆修繕、環境改善等整修工程,及修繕工程費5000萬元。10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系爭大樓修繕工程一定在原設定之5000萬元內完成,絕不會追加工程預算。有104、10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0頁)。惟原告嗣後依所提之修正版請求,除面積計算錯誤外,並追加工程預算,顯然與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符,自應再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修正版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二第146頁反面),則原告依據修正版請求被告給付285萬188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無據。

四、綜上,原告依據修正版請求被告給付285萬188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駁回其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日期: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