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8號上 訴 人 華爾街資訊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雲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威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分擔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1,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