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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惠真即磐石繪圖工作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金龍間履行承諾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裁判案由:履行承諾書
裁判日期: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