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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99號上 訴 人 臺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員光被 上 訴人 林明潭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工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萬元定之,依此核定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內提出上訴狀補正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2審裁判費2萬600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撤銷工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