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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澄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長欽被 上訴人即 原告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兆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03號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之聲明為:「原判決關於確認上訴人持被上訴人簽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支票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58,609元不存在部分廢棄」;基此,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48,571 元【即附表一編號1至3 之總金額1,607,180 元,扣除58,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1 │威勁國際股│合作金庫商業│106 年2 月16日│226,401 元│X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建成分行│ │ │ │ │├──┼─────┼──────┼───────┼─────┼─────┼──┤│ 2 │威勁國際股│合作金庫商業│106 年3 月16日│534,072 元│X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建成分行│ │ │ │ │├──┼─────┼──────┼───────┼─────┼─────┼──┤│ 3 │威勁國際股│合作金庫商業│106 年4 月16日│846,707 元│X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建成分行│ │ │ │ │├──┴─────┴──────┴───────┼─────┴─────┴──┤│ 合計 │1,607,180元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1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