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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原 告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兆盛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被 告 澄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長欽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複 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1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