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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3號上 訴 人 李玉卿

邱俊佑邱俊維邱崇益被上訴人 黃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02,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7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裁判日期: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