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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 告 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正銘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徐文宗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林雅儒律師

林美津被 告 管湖炘(已歿)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承受訴訟人 管敏君

管培良被 告 劉慧姬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複代 理 人 李進生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查被告管湖炘被訴涉嫌業務侵占等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易字第2596號刑事案件繫屬審理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9年2 月10日裁定命於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管湖炘業於109 年5 月17日死亡,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596號被告管湖炘被訴業務侵占等刑事案件,業於109年7 月8 日判決公訴不受理而終結在案,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稽。而被告管湖炘之繼承人管敏君、管培良業於109 年7月29日檢具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民事訴訟,有陳報狀在卷足憑。爰撤銷本院於109 年2 月10日所為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