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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 告 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正銘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徐文宗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林雅儒律師

林美津被 告 管湖炘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被 告 劉慧姬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複代 理 人 李進生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596號業務侵占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管湖炘原為原告之職員,於民國(下同)

103 年10月24日前侵占原告之應收帳款,被告管湖炘為脫免原告之求償,於103 年10月24日以夫妻贈與方式將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無償移轉登記於原配偶即被告劉慧姬名下,嗣被告管湖炘、劉慧姬二人於105 年9 月30日辦理離婚登記,爰請求撤銷被告二人上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查被告管湖炘被告訴涉嫌業務侵占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易字第2596號刑事案件繫屬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