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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 告 李孟鴻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被 告 洪韵婷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贈與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塗銷贈與登記事件,經兩造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合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扣除原告前繳54,46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59,9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當庭諭知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原告於107年5月30日具狀陳明撤回起訴,不補繳裁判費等語,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即107年6月14日具狀聲明不同意撤回起訴等語,而未生撤回起訴之效力,是原告仍應補繳上開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塗銷贈與登記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