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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2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訴訟代理人 邵正興檢察事務官被 告 鄭亦程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被 告 劉品文

劉鵬飛杜名傑吳政縣 ○○○市○區○○○街○○號劉一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妨害自由案件之審理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6月25日裁定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被告鄭亦程等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妨害自由案件提起之上訴,已經最高法院於107年9月6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