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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 訴 人 金聖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朝聖被 上訴人 泰盛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鶴年被 上訴人 陳泰翔被 上訴人 王文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8,62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裁判日期:201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