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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翁坤山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 上訴人 鐳力尊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賴銘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及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17,573元(第1項聲明:1,314,901元、第2項聲明:2,584,989元、第3項聲明:217,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68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附表:第1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30元×1207.439平方公尺×0.3025×12月×10年=1,314,9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