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富田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曹善仁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0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