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上 訴 人 林碧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烱磐間因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7萬2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