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3號上 訴 人 潘光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秀美間請求返還讓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0,000元,應徵裁判費73,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3,9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返還讓渡款
裁判日期: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