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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0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 告 吳美智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被 告 張齊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償債務返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6日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四項記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萬91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等語,嗣於106年3月17日民事更正狀變更前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5萬元,及自準備書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又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0年7月間以創業為由央求原告向原告父親吳再興借貸新臺幣(下同)125萬元,迄今分文未償,又訴外人吳再興已於105年8月間將前開125萬元借貸債權全部讓與原告,並於105年8月15日以台中英才郵局存證號碼000000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前揭債權讓與之情事。為此,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暨回執、錄音光碟及104年10月11日、105年1月11日及105年6月29日錄音譯文等件(見原證1~5)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經本院於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準備書狀對原告上開主張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述主張為真實。

四、又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明文。查本件借貸債權讓與人吳再興已於105年8月15日以台中英才郵局001246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有關系爭借貸債權讓與原告之情事,且該存證信函已於105年8月16日送達被告,此有前揭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回執各1紙附卷可稽,則本件借貸債權讓與既已合法通知債務人即被告,當對被告生效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萬元,及自準備書㈠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9月3日(註: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回執1紙在卷可稽)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另於106年8月23日具狀陳報:有關兩造於婚姻期間由原告代被告清償保險費及銀行借款本息共計30萬0190元部分將一併移由本院審理云云,然查,本院於106年5月5日受理本件請求返還借款125萬元事件,已於簽文中明確記載:「原告係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125萬元,非屬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所列之家事事件,而簽移由本院民事庭辦理,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為被告代墊之銀行貸款本息、保險費部分,另由本院家事庭辦理。」等語,是上開原告具狀陳明部分,本院既未受理,自無從審理,附此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代償債務返還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