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追加原告 陳玥綾
林岱緯林怡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被 告 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朝騰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陳琮涼律師複代理人 劉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6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