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朝騰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陳琮涼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釗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釩華企業有限公司、潘登發、陳泰年、升荷有限公司、陳祥元、陳日豪、侯麗美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