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釩華企業有限公司(釩華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藝華原 告 顏千雅
顏豪南洪素女蘇麗碧潘鴻斌張欣宜黃永存胡玉馨黃亭甄陳玥綾林岱緯林怡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朝騰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陳琮涼律師複代理人 劉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被告即反訴原告金牛公司除於本訴部分,就反訴被告釩華公司、洪素女所得請求的退款為抵銷之抗辯外,就釩華公司抵銷的餘額部分另提起反訴而為請求。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3 項前段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同事業手冊退貨辦法處理方式第3 項)。則反訴原告抵銷之抗辯及反訴的請求部分,是否為該條項所謂「因該項交易」給付之獎金及報酬,尚有調查必要。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