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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余雅淨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劉韋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萬6,000 元【計算式:46,000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75平方公尺+46,000 元(同段16-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6平方公尺=3,7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8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日期: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