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 告 MBF HOLDINGS BERHAD法定代理人 NOEL RAJAN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被 告 昌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鈴渝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1,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418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