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80號上 訴 人 王進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耀億因106年度訴字第2480號請求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92,000元(即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65萬元之百分四十八),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