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81號上 訴 人 巫國想被上 訴 人 三采麗園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昞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銜接消防管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尚無從以金錢估算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認上訴利益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