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11號反訴 原告即本訴被告 張素娟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反訴 被告即本訴原告 黃品薰反訴 被告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火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品薰反訴 被告 許登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被告張素娟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訴原告黃品薰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提起本訴,依其於103年12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而坐落系爭土地上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2樓及3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本訴被告張素娟於95年2月16日經法院拍賣取得所有權,然本訴原告黃品薰依據民法第425條之1及第179條規定,請求本訴被告張素娟給付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本訴被告張素娟則於106年12月22日具狀向本訴原告黃品薰及第三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火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許登財一併提起反訴,其反訴聲明為:「一、先位聲明:1.確認反訴原告張素娟對於反訴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火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與反訴被告許登財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就系爭土地所成立之買賣契約,有以同一條件成立買賣契約之優先購買權存在。2.反訴被告許登財應將前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次序0009、以買賣原因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3.反訴被告黃品薰應將前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次序00

10、以買賣原因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二、備位聲明:1.確認反訴原告張素娟對於反訴被告許登財與反訴被告黃品薰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就系爭土地所成立之買賣契約,有以同一條件成立買賣契約之優先購買權存在。2.反訴被告黃品薰應將前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次序00

10、以買賣原因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其理由係以就同一聲明在各反訴被告間必須合一確定,不得為勝敗歧異之判決,認得提起反訴云云。然查,反訴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火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許登財等人並非本訴原告,且亦非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相違,是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難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