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87號原 告 田百玉被 告 傅建和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陳明澤林淑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變更負責人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30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各自所主張支出史丹佛幼兒園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部分具狀提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