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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94號原 告 法人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被 告 林秀元被 告 林晉榮被 告 林晉宏被 告 林晉源被 告 李秀蓮被 告 林彥仁被 告 林崇仁被 告 林詩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曾於民國97年10月12日簽訂「承租人繳清續約租金法律關係責任約定」契約書,其內容記載「租金按每月租金新臺幣5300元計算繳納租金。」等語(詳見原告提出之聲請補正事狀),且原告亦於101年3月1日收受1年租金新臺幣6萬3600元,此有原告之活期存款存摺影本1紙在卷可憑,足見兩造間之租賃關係,雖期間未確定,按諸上開規定,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萬6000元【即以十年之租金計算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