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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7號原 告 洪吉泄被 告 洪吉倍

吳家旺初建平吳家昌林雲龍莊永薪(原名莊俊彥)陳家宴張明源郭秉鑫(原名郭界)呂金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4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日期: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