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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6號上 訴 人 王錫昌被 上訴 人 王彥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1,279,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0,508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