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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88號原 告 趙 翔被 告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雅當事人間確認解除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日期:201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