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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50號原 告 張贏仁即慮廷精品茶具商行被 告 王文卿

王佳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被告將公司應收帳款存放自己私人帳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日期: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