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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59號上 訴 人 尹振紘被上訴人 劉益興上當事人間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等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7年4月2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