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922號原 告 趙敏翔被 告 李柏漢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案號:106年度附民字第611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訴外人梁伃忻係原告之配偶,被告明知其情,竟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同年10月9日之期間,與梁伃忻在址設臺中市○○區○○○○巷0弄00號「涵館汽車旅館」及臺北之「薇閣汽車旅館」及多家不詳旅館等地,以每週1至2次之頻率,多次發生相姦行為(其中至少包括104年6月26日19時43分許、同年7月8日19時32分許於上開「涵館汽車旅館」之相姦行為),甚至梁伃忻於106年1月時發現有身孕、無法確定生父因而墮胎。被告無視原告與梁伃忻的婚姻關係,多次有計畫與梁伃忻相姦,並於事後唆使梁伃忻掩蓋事實,原告因此深受打擊,情緒低落,嚴重影響工作,甚至為此辭職,顯已侵害原告與梁伃忻夫妻間共同生活之美滿與幸福,乃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
3 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答辯略以:被告不否認在原告婚姻存續中,與梁伃忻有曖昧交往之事實,但被告年少輕狂,思慮不周,且原告與梁伃忻分隔兩地,婚姻早有嫌隙,被告與梁伃忻未能自我約束,放縱情慾,相互吸引而不可自拔,誠屬不該,惟不倫戀情曝光後,已無意介入原告婚姻,而未再與梁伃忻聯繫,且刑事審判業已坦承犯行,不再上訴,期案件能迅速塵埃落定。原告與梁伃忻長期不睦,婚姻發生破綻,不能認為係被告行為所致,因此,原告所稱因此辭去工作,與被告相姦犯行並無因果關係。被告係餐旅科系畢業,曾擔任傳產業務專員,目前在鞋業公司工作,105年年薪為27萬2,500元,名下不動產是被告父母為節稅而以被告名義購置,且尚有貸款債務。縱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金額亦屬過高。此外,原告於刑事程序撤回對梁伃忻之告訴,業已宥恕,被告前與原告洽詢和解事宜,原告不願接受。原告前後兩案之附帶民事訴訟,均就被告與梁伃忻相同期間之通姦行為而請求賠償,係重複請求。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梁伃忻之筆記本影本、被告與梁伃忻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照片、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涵館汽車旅館函覆之帳單明細表等附於刑事卷可證。被告對於與梁伃忻相姦之事實,亦無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完整享有身分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本件被告明知梁伃忻為原告之配偶,仍多次與梁伃忻相姦,自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三、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等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兩造均同意援引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所提及之兩造學經歷、收入等相關資料(見本院106年
11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專畢業學歷,原在科技公司工作,擔任合夥人;被告係餐旅科系畢業,曾擔任傳產業務專員,目前在鞋業公司工作,又原告名下有土地、股票等投資合計19筆,財產總額約469萬餘元,
105 年度綜合所得合計約337萬餘元,另被告名下有土地、房屋3筆,財產總額約1679萬餘元,105年度綜合所得合計約29萬餘元,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及原告與梁伃忻結婚未久,尚無子女,對梁伃忻已有宥恕,未予追訴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告與梁伃忻相姦時間約有半年,及前案判決就相同期間即104年4月1日起至同年10月9日期間之妨害婚姻行為判命被告賠償原告35萬元精神慰撫金但駁回原告其餘6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請求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卷第10頁)之翌日即106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肆、原告勝訴部分,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去依附,應予駁回。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尚無不合,爰定相當擔保金額後准許之。
伍、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裁判費,本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陸、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