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原 告 王美足
李阿邊即來得富商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譚雅蓁律師被 告 姜智諄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注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於107年11月15日前,就被告所抗辯之105年8月份起至105年9月11日止之投注紀錄,製作明細表及提出手寫之記錄紙以供比對。
三、被告請於107年11月30日前,就原告所提出之投注紀錄,表示意見,並就有爭執部分提出證據以供比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