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42號原 告 黃世直被 告 黃建仁
林明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11月16日以106年度抗字第517號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106年度抗字第517號卷宗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