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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42號原 告 黃世直被 告 黃建仁

林明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11月16日以106年度抗字第517號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106年度抗字第517號卷宗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金額等
裁判日期: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