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7號原 告 祭祀公業王佳瑚法定代理人 王萬來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蔡志宏律師被 告 王雲潭
王廷原王廷全王廷偉王廷倉王廷國王廷嘉王廷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林冠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王嘉瑚」之記載,事實及理由欄貳、五、(二)、3之第一行及第十二行部分關於「王家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佳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