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84號原 告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圓直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進家原 告 黃世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原 告 莊榮兆被 告 蔡柏宗
蔡佩蓉初惠民當事人間確認投資有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262號民事裁定命應補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0元,並令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7日後補納,逾期不繳時,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送達原告圓直公司、黃世直,於107年8月16日送達原告莊榮兆。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