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92號原 告 黃欽祺被 告 陳隆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裁判案由:確認買賣不成立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