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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21號原 告 農堅被 告 朱國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記載亦未臻明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而於同年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遇假日順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日期: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