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7號上 訴 人 周銘忠被 上 訴人 周永和

周博軒上列當事人間設置灌溉溝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經核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在系爭774-2、774-3地號土地設置灌溉用溝渠,並無交易價額,上訴人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該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萬元定之,依此核定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設置灌溉溝渠等
裁判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