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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世界1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坤興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良信

林瑞珍朱盈樺簡淑真章湘華范碧桂藍堃平邱林嫦珠林明玄賴進化張秀花徐治世周佩樺劉家瑋何美蘭陳玉忠王莘童林順發趙敏男蔡羿吟林明儒賴怡卉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通仕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196號撤銷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但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

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