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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付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案由:給付出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8-05-02